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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參考資料(2020年)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參考資料(2020年)

來源:   時間:2020-06-12 11:42:11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參考資料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及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其它任何單位。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后剩余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一的清退。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四)去不正規的理財公司工作要慎重,做業務員也是有風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及常見手段
(一)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7、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四個常見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典型非法集資活動“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游、考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后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四)非法集資常見套路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眾上當受騙,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眾信任。
1、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2、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眾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3、混淆投資概念,常人難以判斷。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致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資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三)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不冒險投資!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隨大流”投資!
(四)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看三思”法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監管部門(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的批準文書,并向監管部門核實真偽;
二看投資理財產品是否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
三看資金投向領域是否真實、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
二思投資收益是否符合市場經營規律;
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五)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一是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二是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三是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四是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
四、有關注意事項
(一)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必須持牌經營
俗稱的金融牌照是指相關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特定的金融業務的許可證,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頒發。必須經許可才可開展的金融業務主要有銀行、保險、信托、證券、期貨、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資產管理業務,屬于金融業務范疇,必須持牌經營,必須納入金融監管。居民如有理財需求,應當選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二)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靠譜嗎?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
1、網絡化、跨境化明顯。依托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并遠程控制實施違法活動。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2、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后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并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三)消費返利這種模式可以參與嗎?
近期,一些第三方平臺打著“創業”“創新”的旗號,以“購物返本”“消費等于賺錢”“你消費我還錢”為噱頭,承諾高額甚至全額返還消費款、加盟費等,以此吸引消費者、商家投入資金。此類“消費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銷活動,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1、高額返利難以實現。返利資金主要來源于商品溢價收入、會員和加盟商繳納的費用,多數平臺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實體經濟和收益,資金運轉和高額返利難以長期維系。
2、資金安全無法保障。一些平臺通過線上、線下途徑,以“預付消費”“充值”等方式吸收公眾和商家資金,大量資金由平臺控制,存在轉移資金、卷款跑路的風險。
3、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一些平臺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臺繳納一定比例費用,謀取高額返利,平臺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部分平臺還采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并“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臺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征。
此類平臺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請廣大公眾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有哪些?
  一些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打著養老服務、健康養老名義,承諾高額回報,以向老年人收取會員費、床位費,欺詐銷售“保健品”等手段,實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給老年人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此類活動不同于正常養老服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1、高額返利無法實現。返利資金主要來源于老年人繳納的費用,屬于拆東墻補西墻。多數養老服務機構、企業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服務實體和收益,資金運轉難以持續維系,高額返利僅為欺詐噱頭。
    2、資金安全無法保障。一些養老服務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或超出可持續盈利水平承諾還本付息,并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吸收公眾資金。大量來自公眾的資金未實施有效監管,由發起機構控制,存在轉移資金、卷款跑路的風險。
    3、健康需求無法滿足。一些企業通過會議營銷、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贈送禮品或者不合理低價旅游,以及電話推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向老年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推銷所謂“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無法律定位,經常被采用偷梁換柱、偷換概念的手法,與合法注冊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進行混同,騙取消費者信任,但所聲稱的保健功能未經科學評價和審批,往往不具備保健功能,甚至貽誤病情。
    4、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一些養老服務機構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承諾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吸收資金。部分企業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費旅游、贈送實物、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相關機構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存在非法集資等風險。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非法集資應承擔相應責任,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請廣大老年人和家屬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和傳銷,防止利益受損。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炒匯理財”是靠譜的投資渠道嗎?
目前存在大量面向境內用戶、以“外匯交易”為旗號進行融資分紅的平臺,都不靠譜!近年來,已有多起外匯理財平臺崩盤跑路、突然關閉或被定性為傳銷詐騙等風險的事件發生,它們的風險主要有四類:
第一類是業務牌照涉嫌造假。部分外匯理財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聲稱自己受權威機構監管,或宣稱擁有授權。近期,就有公司聲稱“獲得英國FCA認可并受其全面監管的金融機構”,并附上了FCA代碼,但經查詢發現,代碼對應的網站與該公司并不一致。
第二類是交易過程不透明。部分外匯理財平臺對外宣稱“資金安全,只賺不賠”。這些平臺資金并未依法購匯并匯至境外投資,而是在交易過程中被“暗箱”操作、不斷蠶食。例如,部分平臺就是其客戶的交易對手方。新手往往能夠獲得較高的收益,但投資者加大投入后會慢慢出現虧損的情形,在平臺的建議下操作或者采用自動跟單的模式也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第三類是利用“傳銷模式”發展客戶。部分外匯平臺以“互助理財”的名義,發展下線,按層級返利的方式不斷吸引新投資者加入,這種模式涉嫌傳銷。例如,外匯平臺沃爾克(http://walkert.cc)聲稱“自己是一家百年歷史的英國金融公司,受FCA監管,保證客戶本金安全,投資者每個月可獲得最低比例收益和三次分紅,同時投資者可以通過發展線下獲得提成,一般可以獲得10層下線一定比例的分紅。”該平臺通過這種業務模式迅速吸引了大批投資者。經核查發現,沃爾克并不在FCA的監管范圍,且該平臺已無法正常提現。
第四類是打著“外匯交易”旗號“持續高額分紅”。部分平臺以“外匯交易”為旗號融資,進行“持續高額分紅”。這類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外匯交易”盈利始終大于“分紅”的基礎上,而盈利有不確定性,這類平臺宣稱的持續盈利絕不可能,極可能就是“龐氏騙局”。
(六)個人投資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
投資前,建議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gs.amac.org.cn)查詢該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記,該私募產品是否備案。
同時,購買私募產品必須符合法定合格投資者條件,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單只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實際投資這只私募產品的總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私募產品不能向不特定對象銷售。
所以遇到以下情形請注意:
1、如果你投個5萬元就買到了私募產品,那一定是遇到騙子了;
2、如果你接到一個陌生推銷電話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傳單,然后買的私募產品,那一定是騙子;
3、如果有人拉你免費旅游 ,然后在度假酒店開投資報告會,從此搭上了私募的幸福便車,那么你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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